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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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 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
日期:2026-01-10 -
以物抵债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概念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的方式有哪些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
日期:2025-10-16 -
什么是以物抵债
近年来,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或物权转让协议解决债权债务***较为普遍。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在性质上是属于债权的担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或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既没有“代物清偿”的有名合同,也没有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性担保方式。现行法对以物抵债虽然没有明文定义...
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