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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2024-11-22 来源:互联网转载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提起调解或者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明确的离婚诉讼。这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有关。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提起调解或者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明确的离婚诉讼。人民检察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直系亲属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感问题信息可添加到教师手机微信:)

(三)有网上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明确提出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

人民检察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它不能立即被裁定。这是离婚案件的典型决策。该法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诉讼。在被告同意的标准的基础上,他们应该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

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还要求:如果在下列情况下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直系亲属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网上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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